我国集体林地面积25.48亿亩,占全国林地面积的60.1%。我国山区面积占国土面积的69%,拥有全国90%左右的林地资源。山区人口占全国的56%,全国2000多个行政县(市)有70%是山区县。山区又是贫困人口聚集的林区,全国59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有496个分布在山区。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集体林权制度虽然历经数次变革,但是产权不明晰、经营主体不落实、经营机制不灵活、利益分配不合理等问题仍普遍存在,广大农民没有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经营主体,集体林地没有成为农民所掌握的生产资料,集体林业更没有成为农民就业增收的重要载体。
改革是促进林业发展的根本途径。在中央的正确领导下,全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正在全面推进。截至目前,已有19个省(区、市)党委、政府相继出台了关于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文件,28个省(区、市)成立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福建、江西、辽宁、浙江4省基本完成了基础改革,开始推进深化配套改革;河北、云南、安徽、湖北、重庆、河南、贵州、四川8省(市)已经全面推开基础改革;湖南、陕西、吉林、海南等省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即将全面推开基础改革;其他省(区、市)也在积极开展改革试点或正在进行深入调研,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为了进一步解放和发展集体林业生产力,发展现代林业,增加农民收入,建设生态文明,党中央、国务院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十分重视。党的十七大将其列为深化农村改革的重要内容。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多次做出重要指示,并深入改革试点地区考察工作。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和政治局分别召开会议,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进行了深入研究。2008年6月,正式颁发了《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深刻阐明了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明确了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调整完善了政策措施,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进行了全面部署。《意见》的颁发,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改革开放30周年的重要历史时刻做出的又一项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战略决策,既是我国林业改革发展史上的一个新的里程碑,也是我国改革开放的一个新的里程碑,必将对我国发展现代林业、建设生态文明和今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包括六个方面:一是明晰产权,在保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把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落实到户,确立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二是勘界发证,核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三是放活经营权,实行商品林、公益林分类经营管理;四是落实处置权,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承包人可以依法进行转包、出租、转让、入股、抵押或作为出资、合作条件;五是保障收益权,农民依法享有承包经营林地的收益;六是落实责任,在签订承包合同时,必须落实好防止乱砍滥伐、森林防火、防治病虫害等管护责任。
《意见》提出要建立支持集体林业发展的公共财政制度,具体政策措施包括:一是各级政府要建立和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多渠道筹集公益林补偿基金,逐步提高中央和地方财政对森林生态效益的补偿标准。二是建立造林、抚育、保护、管理投入补贴制度,对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林木良种、沼气建设给予补贴,对森林抚育、木本粮油、生物质能源林、珍贵树种及大径材培育给予扶持。三是改革育林基金管理办法,逐步降低育林基金征收比例,规范用途,各级政府要将林业部门行政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四是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以及林业行政执法体系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要纳入各级政府基本建设规划,林区的交通、供水、供电、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要依法纳入相关行业的发展规划,特别是要加大对偏远山区、沙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林业基础设施的投入。五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经费,主要由地方财政承担,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六是对财政困难的县乡,中央和省级财政要加大转移支付力度。七是进一步完善林业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大力发展对林业的小额贷款。八是加快建立政策性森林保险制度,提高农户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我们将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财政支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大力支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