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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农[2011]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完善和强化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部对《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2009]342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

 

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家发展现代农业的相关政策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以下简称“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是指财政部设立的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部有关直属垦区(以下简称各地),以关系国计民生或者具有区域优势、地方特色等条件的农业主导产业(以下简称优势主导产业)为重点,以促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农民持续增收为目标,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各地财政(务)部门应加强与有关部门(或单位,下同)的沟通协作,充分发挥水利、农业、林业等部门的作用。应会同各有关部门以优势主导产业发展规划为平台,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统筹安排、集中投入、各负其责、各记其功、形成合力”的原则,积极整合相关支农资金,统筹用于支持优势主导产业发展。同时,积极推进机制创新,引导社会各方面增加优势主导产业发展投入

第四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安排要根据各地优势主导产业发展规划和区域布局,支持优势主导产业集中开发,推进集约化、标准化和规模化生产,培育发展优势主导产业带和重点生产区域,提高现代农业生产的示范引导效应。

第二章 资金分配

第五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分配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正规范,科学合理。采用因素法分配,公平、合理、规范地分配资金,体现公平与效率。

(二)突出重点,统筹兼顾。集中资金重点支持关键环节,向优势产区倾斜,同时兼顾地区间的平衡。

(三)绩效评价,结果导向。建立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的绩效评价制度,实行以结果为导向的资金分配管理机制。

第六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综合考虑粮食产量(产区)、地方财力、绩效评价结果、上年资金分配结果和其他相关因素进行分配。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对北京、天津、上海三个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农业部有关直属垦区给予定额补助。

第三章 方案编报与资金下达

第七条 财政部根据年度预算安排、资金分配结果和财政预算执行政策及要求,下达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并明确扶持政策和工作要求等。

补助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农业部有关直属垦区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程序和要求分别编入兵团预算和农业部部门预算。

第八条 省级财政(务)部门根据财政部下达的预算资金和工作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优势主导产业发展实际,确定扶持的优势主导产业和支持的关键环节,并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内容包括:优势主导产业发展状况、项目建设内容、资金投入情况、资金整合计划、资金具体用途、组织保障措施和项目预期效益等方面。省级财政(务)部门要以正式文件将项目实施方案报财政部备案审查。

第九条 财政部对各地报送的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合规性审查,并及时将审查情况反馈省级财政(务)部门;相关省级财政(务)部门应根据审查意见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后,再报财政部备案。合规性审查通过后,省级财政(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组织开展项目实施工作。

第十条 各地财政(务)部门应当加强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预算执行管理,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与有效性,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一条 除农业部直属垦区外,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不得切块到有关主管部门。

第四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各地财政(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紧紧围绕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大宗农产品生产,突出本地优势和特色,确定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扶持的立项优势主导产业。要将立项优势主导产业扶持项目落实到具体品种。不得笼统地将粮食、畜牧、水产、林业等综合性行业作为一个立项优势主导产业。

各地应严格控制立项优势主导产业的数量,对立项优势主导产业的扶持要保持一定的连续性,并按照集中连片的原则,推进产业带建设,形成规模效益,确保优势主导产业做大、做强、做优。

第十三条 各地财政(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现代农业发展要求,针对制约立项优势主导产业发展的瓶颈问题和薄弱环节,区分轻重缓急,对每项优势主导产业选择一至两个关键环节给予重点支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重点支持的关键环节是: 

粮食类产业(主要包括水稻、小麦、玉米、马铃薯产业):重点支持以农田水利设施为主的农田基础建设

畜牧类产业(主要包括养猪、养牛、养羊、养鸡产业):重点支持养殖小区的建设和改造。

水产养殖类产业(主要包括养鱼、养虾蟹贝产业):重点支持养殖池塘建设和改造。

水果类产业(主要包括苹果、柑橘产业):重点支持果园基础设施建设、优质种苗培育及推广。

其他经济作物类产业(主要包括木本油料、蔬菜、茶叶、甘蔗、花卉产业):重点支持种植基地建设、优质种苗培育及推广。

各地财政(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具体确定年度所支持的关键环节。

第十四条 各地财政(务)部门对农民等项目受益主体给予直接补助的,应主要采取民办公助、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形式,充分调动农民积极性,提高项目实施效果。

第十五条  各地财政(务)部门对农业龙头企业的支持,必须遵循以农民为受益主体的原则。对农业龙头企业农产品基地的农业生产环节,鼓励采取先建后补或者以奖代补方式给予扶持;对农业龙头企业加工环节,如生产设备购置、技术改造升级等方面的扶持,应严格控制,并且原则上只采取贴息的方式。

对单个农业龙头企业支持额度超过一百万元的,应在项目实施方案中单独列示资金的补助方式及资金的具体用途等内容。

十六条 财政部从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切块分配给省级财政,由省级财政安排对支农资金整合工作开展得好的县给予奖励,用于支持奖励县发展优势特色产业。资金具体使用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建造办公场所、建设车间厂房、改善办公条件、购置车辆、购买通讯器材、发放人员工资补贴等与主导产业发展无关的支出,不得用于建设农民群众不满意、没有推广价值的“示范园区”等形象工程,不得用于项目管理工作经费。

各地财政(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另行安排适当的项目管理工作经费。

十八 各地财政(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督促项目实施单位严格按照本办法和省级资金管理细则规定的用途安排和使用资金。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各地遵循勤俭办事原则,降低项目工程建设成本,发挥资金的最大效益,因此而产生的结余资金,由省级财政(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用途统筹安排使用。

二十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坚持建设与管理并重,各地要立足本地实际,建立工程项目的管护机制,加强对已建工程项目所形成资产的管理,落实管护责任,发挥各项资产的最大效益。已建工程项目所形成资产具体的管理要求,由地方各级财政(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第五章 资金监督检查

   

二十一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应当规范管理,公开操作,推行公示公告制、报账制、政府采购、招投标、工程监理等有效的监管制度,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安全有效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建立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制度。财政部负责对省级财政(务)的上一年度相关工作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当年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省级财政(务)部门负责对行政区域内项目县(市、区)进行绩效评价,并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运用评价结果,引导项目县(市、区)管好用好资金,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方案及资金用途不符合相关规定,又擅自安排使用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财政部将责令有关地方整改或追回有关资金,并酌情扣减其下一年度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安排额度。

第二十四条 各地财政(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一经查实,立即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的责任。

二十五条 对违规违纪使用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并造成恶劣影响的项目县(市、区),下一年度不得纳入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扶持范围;对该项目县(市、区)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在安排下一年度资金时,按违规违纪金额三倍予以扣减,并予以通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省级财政(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管理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2009年10月28日发布的《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9]342号)和2004年7月16日发布的《中央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4]8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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